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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76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经商,住诸暨市**镇**村***号。1995年5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9年8月10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本案于2019年8月1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1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诸暨市**街道**城*区地方时,趁四周无人之际,窃得该区**号商铺门口被害人阳某某价值3300余元金银线、棉纱;后又窜至**号被害人项某某门口,窃得价值1500余元的锦纶。

2、2019年5月18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车途经浦江县**镇**村时,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家一盆**的盆栽。同年5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四日的处罚。

3、2018年10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与许某某驾车途经浦江县**乡**村村口处时,窃得被害人徐某甲蜂桶一只;后又窜至**乡***村,窃得被害人徐某乙放于家门口的蜂桶一只。同年11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被浦江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案发后,部分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被害人阳某某、项某某等的陈述;

5.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何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1356752****)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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