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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河南省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杞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杞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4日晚10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跳墙进入邻居王某某家中,将其柜子中的280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陶鸿

2020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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