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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路**小区工地民工宿舍,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8月11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刑事拘留;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1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并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9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步行经过张家口市桥东区建国路渝老头毛肚火锅店门附近时,发现路边停放的一辆白色丰田越野车左后侧玻璃窗未关,何某某遂将车后座上放着的女式提包盗走,包内有红色苹果手机一部。次日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涉案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朱某某。经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涉案红色苹果手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477元。到案后何某某对其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告知书、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清单、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辨认笔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张家口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鉴定结果通知书;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忠厚

                             检察官助理:茹梦飙

                              

                               2020年9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地点为张家口市华庭快捷酒店;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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