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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贵溪检察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60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鹰潭市月湖区**路**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2002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03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3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15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16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是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2017年被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吸毒于2018年8月26日被鹰潭市余江区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6日被鹰潭市余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3日被贵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6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和李某某(已判刑)从鹰潭市月湖区窜至贵溪市**小区**栋**单元楼梯口,通过搭线点火方式窃取被害人琚某某夫妇停放在此的两辆电动车,后二人将电动车骑到鹰潭市月湖区销赃,每人分得200元。经依法鉴定,涉案两辆电动车价值共计人民币3950元。

2020年5月3日,被告人何某某从江西省饶州监狱刑满释放,同日被贵溪市公安局民警押解回贵溪并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身份证明等;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琚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价认监受字【2019】10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其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贵林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贵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及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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