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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临检公诉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241958********,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农,住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中旬至8月底,被告人何某某采用手拔、刀割的手段,在杭州市临安区**街道**村**坞被害人王某某经营的农庄,盗窃作案5起,窃得镀锌管8根、围网2卷约100余米(均无法估价)。分别是:

1、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窃得镀锌管3根。

2、2019年8月中旬的一天,窃得镀锌管3根。

3、2019年8月下旬的一天,窃得镀锌管2根。

4、2019年8月30日,窃得围网1卷。

5、2019年8月31日,窃得围网1卷。

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向被害人赔偿3000元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宏亮

2020312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家候审;

2.刑事侦查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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