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旺检一部刑诉〔2021〕Z2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1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旺某某人,住旺某某**镇**村**组**号。2021年1月1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旺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月2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号牌川H1****的红色三轮车在川丰煤业捡拾废品期间,用脚踢开川丰煤业办公楼二楼一办公室的门,将房间内一套立式海尔空调盗走,后进入被害人彭某某的宿舍内,将房间内一长虹空调外机、电焊机、便携式电话机盗走。经旺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02.5元。2021年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彭某某家属人民币15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被告人何某某亦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旺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增波
2021年3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旺某某**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98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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