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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281973********,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扶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扶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上午,被告人何某某到扶绥县**镇**路**巷“一件批鞋城”店准备买鞋时,发现鞋架上放有一部vivoX27型号手机,于是何某某就趁人不注意将该手机占为己有并逃离现场。同年10月9日,何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将手机退还失主。经扶绥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手机价格为人民币26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相片,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指认现场笔录及相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丽芳

2020年9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住扶绥县**镇**村**号,联系方式18778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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