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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9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挖掘机师傅,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大化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为筹钱回家,在大化县镇北一桥桥头信用社对面工程局大院内盗得被害人覃某甲一辆绿源牌电动车。何某某骑车到达一桥桥南时,被交警检查证件拦了下来,何某某害怕遂弃车逃跑。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2450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

2、2019年11月14日16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到大化县民生宁医院侧门,盗得被害人韦某甲停放于此的一辆爱玛俊牌电动车。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95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

3、 2019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何某某驾驶盗得的爱玛俊牌电动车窜到二桥桥南附近的一处正在装修的房子,撬得被害人覃某乙电动车的五个电瓶,恰巧被覃某乙看见并追赶,何某某被迫弃车和电瓶逃跑。经鉴定,五个电瓶价格为325元人民币。

4、2019年1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到大化县大化镇古感村大元屯一民房的地下室,盗得被害人覃某丙停放于此的一辆豪爵牌两轮摩托车。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8689元人民币。破案后,被盗车辆已返还给被害人。

5、2019年11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蔡某某(另案处理)在民生宁医院附近的加油站卫生间门口盗得两卷电缆。后何某某将电缆卖给流动收废站,获款156元。二人用于购买毒品一起吸食。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108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豪爵牌摩托车行驶证、发票、收据复印件、绿源牌电动车合格证、收据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蔡某某、韦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覃某甲、韦某甲、覃某乙、覃某丙、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覃复东

检察官助理:韦琴

2020年3月9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大化瑶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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