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8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大埔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本案于2020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4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进入本市白某某**街**号**房杨某某住处,盗得杨人民币1100余元及项链1条、戒指1枚、耳环1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钥匙等物证;
2、到案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3、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入户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月琦
检察官助理:林旭宇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及光盘资料五张。
3、《具结书》一份。
4、缴获的钥匙1串等物,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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