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何某甲(曾用名何某乙),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和住址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何某甲与同案人叶某某、朱某某(均系未成年人,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至广州市从化区街口街风云路西侧停车场时,见被害人尹某某的黑色二轮女装摩托车(车架号为:LYDTCJ313J110****,发动机号码为:1809A****)的车钥匙插在车尾箱上,趁机将该车盗走。经鉴定,该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074元。
2020年8月14日,被告人何某甲在广州市从化区府前路华强大厦被警察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何某甲开示,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胡文丽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甲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证据开示表》、《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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