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何志成,男1987年**月**日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271987********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址: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号**座***房。2013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同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志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17日8时许,被告人何志成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路“八片城”店铺内盗窃一台焊机、两条芙蓉王、一条红玖王香烟,新亚BVR铜芯电线。

2、2020年9月19日9时许,被告人何志成窜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村**号号被害人梁某某家中,乘屋内无人之机,用木棍撬开窗门防盗网,爬窗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走500元人民币及农村信用社存折两本,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 被害人梁某某朱某某的陈述;

4.证人陈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5. 被告人何志成的供述与辩解;

6. 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8. 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志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志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志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东辉

2020年12月28

附:

    1.被告人何志成现被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