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0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罗定市**镇**村委**园**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某利用到被害人陈某甲位于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村委会**村**号家中做客之机,将被害人陈某甲放在房间内的人民币8490元、1枚金戒指以及1对金耳环盗走。同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将以上盗来的金器转卖给广东省罗定市**广场**金银加工店,得款人民币2670元。案发后,上述金银加工店工作人员将收购以上被盗金器所支付的人民币2670元退给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将该笔款项发还给被害人陈某甲,被告人何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陈某甲退还了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台、人民币500元;2.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3.证人蔡某某、梁某某、陈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搜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莫娟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1张。
3.量刑建议书4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