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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公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何述富,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住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号。2012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7月15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6年11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8月2日被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9日移送至佛冈县公安局,同年9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述富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5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述富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驾驶一辆瑞风商务车来到佛冈县石角镇山湖村委会元山村潖江变电站门口,将清远市电创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该变电站门口的三个瓶柜地架及角铁盗走。经佛冈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窃的三个瓶柜地架价值为4860元。

2、2019年7月30日凌晨,被告人何述富伙同张某某驾车来到佛冈县汤塘镇联和村委常州全力物流有限公司门前,对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D05****骊威牌小轿车的车内财物实施盗窃,张某某使用锤子敲烂该车副驾驶车窗玻璃后,二人从车内盗走现金7000多元,所得赃款由二人平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依法扣押的镀锌角铁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3.被害人郑某某、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述富、同案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现场、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述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述富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述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何述富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何述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美娥

2020年2月21日

附:

1本案的卷宗材料共四册(含同步录音录像卷)。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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