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32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198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平远县**镇**村**祠。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日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经过惠州市惠城区**岸**广场**号门**店门口人行道时发现被害人胡某某放于此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549.65元人民币)未拔除钥匙,遂起贪念,将车盗走。同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惠州市惠城区**岸**号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何某某,并缴回赃物。破案后,赃物发还了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材料;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2549.65元的电动车一辆,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跃东
检察官助理:杨广明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卷,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3、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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