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3月2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惠东县白花镇谟岭南亚村被害人梁某某住屋内,盗走梁某某3100元人民币现金以及一枚金戒指、一枚金项链(经认定,价值合计3294元人民币)。同年3月11日,公安机关将何某某抓获归案并缴获现金人民币2547元。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敏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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