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0********,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住平邑县**街道**村**号,农民。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平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0月31日,被告人何某某在平邑县**街道**村**超市附近,在驾车卖炭的艾某某为买家送炭时,乘货车无人看守之机,盗窃艾某某货车内的现金1050元;
2、2020年11月6日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欲在平邑县**路孙某某的诊所内盗窃时,因收银台抽屉内没有现金盗窃未果;11月8日8时许,何某某再次来到孙某某诊所,趁收银台无人看守之机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1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已分别退还被害人艾某某、孙某某现金1050元、1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艾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盗窃现场和附近视听资料;被告人何某某病历与前科查询情况、户籍信息、收到条、抓获经过等书证;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刚
检察官助理:甘志豪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平邑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含证据光盘一张)、案卷扫描光盘一张;
3.证人名单、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