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秦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69********,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住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北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1998年2月15日释放;2001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天水市秦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6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9年6月22日刑满释放;2013年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13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4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何某某和丁某某(已判刑)、卢某某(已判刑)三人进入天水市秦州区**镇**村**号郭某某家中,盗得根雕茶桌一个、字画一幅、衣服若干(价格均无法鉴定)。三人将根雕茶桌销赃得款1200元,每人分得赃款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勘查笔录、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同他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萍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8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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