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82********,彝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源县,住盐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盐源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盐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3日15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盐源县**镇**街**号**通讯手机店柜台内盗窃一部红色vivoX23新手机,该手机进购价为2998元;2020年9月10日14时左右,被告人何某某在盐源县**镇**路**农资店盗窃四万余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沈某某、沙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鸿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盐源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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