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检刑诉〔2021〕10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及现住址四川省江油市**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双楠大道下段辅道处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红色米奇欧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448元。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一段85号树林车行以购车试车为由将被害人丁某某一辆红色雅迪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1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航园路515号将被害人罗某甲一辆黑色琦雷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龙桥路41号将被害人邓某某一辆红色创美牌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6月25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双九路一段147号将被害人陈某某一辆红色玫瑰之约两轮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该被盗玫瑰之约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600元。
2020年9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成都市双流区九江街道邹家场六组顺兴车行将被害人罗某乙一辆银灰色两轮电动车盗走。
2020年10月7日,被告人何某某窜至温江区涌泉镇共耕村4组14号将被害人罗某丙一辆蓝色电瓶车盗走。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鸣
检察官助理 于婧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