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何蓓,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罗田县,身份证号码4211231989********,汉族,专科文化,南京江宁**女装店店长,住南京市江宁区**公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罗田县**镇**村**组室)。被告人何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何某某至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双龙大道1539号太阳城负一层处盒马鲜生超市,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删除结算商品的方式实施盗窃5次,价值共计人民币1949.6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2月14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处,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删除结算商品的方式,窃得鸡蛋、大米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1.7元;
2.2020年12月16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处,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窃得鸡肉、购物袋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0.4元;
3.2020年1月1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处,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窃得洗发露、面膜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578.9元;
4.2020年1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处,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窃得面膜、石榴汁饮品等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149.6元;
5.2020年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至上述盒马鲜生超市处,通过自助结账时故意漏扫商品的方式,窃得开心果1袋,价值人民币99元。
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第五次盗窃行为时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已进行经济补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搜查笔录、何某某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徐胜男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575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盘1张;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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