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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87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农民,住定西市安定区**乡**村**社。2020年7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州市红古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红古分局调查/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何某某以交女朋友为由,窜至兰州市红古区**镇**嘉园**号楼**单元**室被害人苏某某家中留宿一夜,次日早晨,乘被害人外出购买蔬菜之际,盗窃苏某某放在家中南侧大卧室衣柜抽屉内的一条黄金项链,后又乘被害人苏某某不备,盗窃挂在客厅衣架上手提包内的现金200元。作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借机逃离现场并将盗窃所得黄金项链在甘肃定西市安定区以4300元的价格变卖,所得部分赃款被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销。2020年7月25日,公安人员在安定区汽车站附近的居民区内将被告人何某某抓获,从其使用的手机微信零钱中及身上扣押的现金共计3783元。后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8048.25元。破案后,被盗的黄金项链被追回,并已发还受害人;从被告人何某某处扣押的钱款已发还给收赃人安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受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5、鉴定结论;6、扣押决定书及发还物品清单;7、微信聊天记录;8、收赃人微信转账记录;9、现场检测报告书;10、辨认笔录;11、抓获经过;12、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索剑秋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案卷2册;

2、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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