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街道**村**号。因盗窃,分别于2018年6月10日、2019年1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8日至11日期间,被告人何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广场**便利店,通过微信注册账号后,刷脸打开便利店店门,将一箱牛奶顶住店门不让关闭,随后入便利店内盗窃商品。何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分别于2019年10月8日16时许、10月9日14时许、15时许、21时许、10月10日15时许、21时许、10月11日14时许,多次进入上述便利店内盗窃红牛、可乐、八宝粥、饼干等商品,共计人民币6258.5元。2019年10月15日,民警在**门口抓获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
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罗意欢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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