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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牟检公诉刑诉〔2019〕1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云南省牟某某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31986********,初中文化,住牟某某**镇**村委**村**号。2005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牟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0年7月14日因盗窃罪被双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4年11月4日因盗窃罪被楚雄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0月1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批准由牟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牟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至2020年1月2日止。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与周某某(另案处理)2009年在楚雄监狱服刑期间认识。2015年9月19日,周某某邀约何某某一起下来牟某某盗窃摩托车,二人于当晚23时许,来到**街凤凰楼对面街边,盗窃了李某某停放在街边的一辆五羊牌、牌照为云******的红色二轮摩托车,并将所盗窃的摩托骑到姚安前场周某某家藏匿,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某主动到牟某某公安局自首,何某某刑拘在逃,于2019年10月1日被牟某某公安局干警抓捕归案。经牟某某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及被告人到案过程;2.户口证明,证实被告人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有犯罪记录,系累犯;3.被害人陈述,证实被盗物品情况;4.价格认定结论,证实被盗物品价值;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盗现场概貌;6.同案人证言,证实何某某实施盗窃的情况;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牟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文先

2019年12月3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牟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起诉书12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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