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1〕1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93********,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乡**村委会**组,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本市盘龙区昆明市工商银行玫瑰湾支行自助取款机上,利用帮助被害人吴某办理贷款事宜获得的个人信息,共计分十次盗取的被害人卡内的现金人民币9999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截图,银行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4、证人证言:证人毕某某、张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微信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1年2个月至1年4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剑
2021年2月7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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