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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谷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70********,汉族,农民,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7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5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和妻子贾某某到居住在本县**镇**村砖厂杨某某家吃饭,饭后因杨某某害怕坐在其床上看电视的贾某某压坏放在枕头下包内眼镜,即当二人面将包取出检查后又放在床上,何某某见包内有现金,即起心盗窃。下午4时许,何某某乘杨某某送贾某某出门时,将包内现金10000元盗窃后将钱藏匿在家中一纸盒内。次日,谷城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搜出被盗现金10000元,已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等;4.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杨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 联系电话:17871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2张、补查材料2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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