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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住所地辽宁省辽中县**镇**委**组**号,因盗窃罪,于2011年4月2日被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2年2月16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12日因盗窃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2017年12月21日因盗窃被海城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12月31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3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何某某于2016年1月11日20时40分许,在海城市**镇**老汤面馆内,盗窃被害人汪某某人民币300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0月5日17时许,在海城市**镇**路刘**生所内,盗窃卫生所屋内桌子抽屉内现金1000余元;被告人何某某于2017年12月19日19时许,在海城市**镇**路**超市内,盗窃超市收银桌抽屉内现金3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辨认照片、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乙、赵某丙、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丙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盗窃**超市的视频监控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欣慧

检察员:徐剑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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