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泌检刑刑诉〔2018〕57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62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住仪陇县**乡**村**组**号。2013年5月23日犯贩卖毒品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3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8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 月7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泌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证据不足,于2018年9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10月2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何某某在泌阳县尚东第一城其姐姐何某家暂住期间,趁其姐姐何某和姐夫宋某不在家之际,将何某存放在家中卧室窗户上的一个红色密码箱(密码箱没有上锁)打开,将密码箱内的一个金手镯和一条金项链偷走后逃往广州市变卖,后被广州市增城区沙埔派出所民警抓获。被盗的金手镯经鉴定价值8448.72元,被盗的金项链因票据灭失无法评估(受害人自称购买价格2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书证;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泌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 品
赵新太
2018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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