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汉区检公诉刑诉〔2015〕13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011987********,汉族,高中文化,汉中市汉台区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号**楼**号楼**单元**室。**。2012年3月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2013年9月因盗窃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2月10日因吸毒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强制戒毒两年,2015年5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行至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路**小区南区,通过攀爬阳台进入**号楼**单元**室被害人王某某家中实施盗窃,共盗得钻石戒指一枚,“中华”牌软盒香烟两盒。作案后,在小区院内被保安抓获并报警。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汉区价认鉴[2015]050号)和(汉区价认鉴[2015]051号),被盗钻石戒指鉴定价格为7118元,被盗“中华”牌软盒香烟两盒鉴定价格为126元,共计72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
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娜
2015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汉台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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