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北检检察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2271984********,壮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暂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公园**门**宿舍(户籍所在地:广西融安县**乡**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19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胜利路大润发超市二楼苏宁易购手机专卖区,趁售货员不注意之机,将放在店内柜台上的一部三星牌手机盗走。之后,被告人何某某将所盗手机留作自用。经估价,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9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从其处扣押被盗手机一部,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继武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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