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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部刑诉〔2020〕165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91********,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住****村委会****,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5日被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玉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玉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进入玉某县**镇**村委会**村村民和某某家一楼客厅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时,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床头凳子上的一条黑色裤子裤兜内的现金人民币2300元盗走,被害人陈某某发现后,被告人何某某随即逃离现场。下午13时许,被害人陈某某报警后,被告人何某某于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同意本院提出的量刑建议,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发还清单,证实侦查机关对赃款的扣押及返还情况;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案件来源及被告人抓获情况;3.被告人户籍证明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实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5.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事实;6.被害人陈述,证实被告人盗窃的事实;7.被告人供述,证实被告人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8. 指纹鉴定意见,证实现场提取指纹的鉴定情况;9.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勘查情况、被告人现场辨认情况及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现金人民币2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至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海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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