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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门县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4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因涉嫌盗窃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27日龙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份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房某某(已判决)驾驶摩托车到龙门县**街道**镇村委**屋实施盗窃,由房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的厨房门顶锁,从厨房进入到睡房,在木桌台面上的月饼盒里窃得600元后离开现场,之后两人平分;过后一个月的一天,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房某某再次开摩托车来到**屋,由房某某用螺丝刀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的厨房门顶锁进入屋内,之后房某某在王某某的睡房木柜顶部窃得800元后离开现场,之后两人平分;相隔一个月的一天白天,房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被告人何某某又到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盗窃,房某某用同样手段撬开被害人王某某的门锁进入屋内,在客厅窃得黑色平板电视机一台(价值人民币538.13元)后离开现场。窃后,由何某某卖给李某甲,得款人民币500元。

2019年8月7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乙(已判决)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龙门县**镇**村寻找盗窃目标,经打听得知该村被害人路某某(现年99岁)系五保户后,由何某某在外望风,李某乙进入路某某家中后,见路某某躺在家中床上睡着,李某乙在床边的衣柜抽屉内盗去人民币1900元,随后与何某某开摩托车逃离现场,赃款两人挥霍。

2019年8月12日,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乙驾驶一辆男装摩托车到博罗县****村委会**小组,两人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中,以介绍李某乙与黄某某谈婚为由,在屋内坐聊过程中,由何某某在家主睡房内的一条裤子中袋里盗去人民币3000元及驾驶证、社保卡等物,得手后俩人马上离去,李某乙分得赃款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

检 察 官   林光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龙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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