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19〕31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某某**乡**村**组**号。2009年、2016年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7月4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7月2日中午,被告人何某某、邓某某(在逃)以爬围墙的方式进入**厂内,两人盗走**厂轴承125根及零部件54.5千克,7月3日,两人将赃物卖给了**厂对面的废品收购店,将所得赃款用于吸食毒品。经鉴定,被盗轴承及零部件等物品价值为14609元;
2、2019年7月4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双某某**街**巷**房子内卖了50元海洛因给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何某某口袋内搜出13小包疑似海洛因物品(净重0.73克)。经鉴定,以上物品中检测出双乙酰吗啡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吸毒材料及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禹某某、解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文书;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称重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图等;6.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贩卖,并从其身上搜缴出双乙酰吗啡0.73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玮
2019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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