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村。2016年6月22日因盗窃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5月24日因盗窃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12月18日因盗窃罪被五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20年7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诈骗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犯罪
1、2020年3月23日,在五常市五常镇南三道街“原春菜籽商店”门前处,被告人何某某以买车试车的名义,将被害人王某某(男,67岁)所有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14,000元)骗走,后卖予他人;
2、2019年11月24日,在五常市三角道六粮店胡同口,被告人何某某以买车试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男,47岁)所有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1,800元)骗走,后卖予他人;
3、2019年12月2日,在五常市山河镇,被告人何某某以买车试车的名义,将被害人温某某(男,60岁)所有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骗走,后卖予他人;
4、2020年4月7日,在五常市五常镇**村**屯何某某姥姥齐某某家门口,被告人何某某以买车试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张某某(男,60岁)所有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4,800元)骗走,后卖予他人;
5、2019年10月份,在五常市五常镇,被告人何某某以租车的名义,将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所有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3,000元)骗走,后卖予他人;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共实施5起诈骗行为,诈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2,600元,案发后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骗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刘某某等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温某某、张某某等陈述;
5.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6.五常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盗窃犯罪
1、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榆树市于家镇,将被害人杨某某(男,57岁)所有的的三轮蛤蟆车(价值人民币19,000元)盗走,后卖予他人;
2、2020年3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将同宿舍被害人王某某(男,40岁)所有的苹果6手机(未作价)盗走,并将手机微信中的8100余元转出花销。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共实施2起盗窃行为,盗窃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7,100余元,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所有的三轮蛤蟆车被公安机关依法追回并返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车辆照片;
2.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3.被害人王某某、杨某某陈述;
4.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
5.榆树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何某某在五常市五常镇南二道街信用联社对面被公安机关依法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车试车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何某某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崔树成
检察官助理:史洪岩
2020年10月29日
附:
1. 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