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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盗窃、容留他人吸毒案)_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9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监利县**镇**村**号,住**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监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盗窃

2020年5月1日12时许,被告人何某某以找人借钱为由,由柳某甲驾车从监利县**镇来到**镇**庙。到**庙后,何某某见该庙一楼房间无人,遂用脚踹开房门入室,将被害人马某某存放在抽屉内的2400元钱盗走。案发后,何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柳某甲驾驶的车辆照片;2.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领条等书证;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证人柳某甲、肖某某、邓某某的证言;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视频监控资料;7.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20年5月1日14时许,被告人何某某购买了毒品冰毒,遂邀约柳某甲、柳某乙,在监利县**镇**村**组**号自家地下室卧房内,何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自制水壶、吸管,容留柳某甲、柳某乙二人吸毒。因感觉不过瘾,当日16时许,何某某又联系贩毒人员拿到毒品冰毒,邀约柳某乙、柳某丙,继续在自家地下室卧房内,何某某提供毒品冰毒和自制水壶、吸管,容留柳某乙、柳某丙二人吸毒。当日,何某某、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等人到案后,经提取四人新鲜尿液采用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联合试剂板检测,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吸毒工具照片;2.何某某、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的现场毒品检测报告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柳某甲、柳某乙、柳某丙的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容留多人在家中吸食毒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子思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监利县**镇**村**组**号,电话19172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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