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0021989********,汉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河北省廊坊市人,住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0元,于2012年8月17日释放,现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分别于2019年11月9日、2020年3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分别于2019年11月22日、2020年1月17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补充侦查,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于2020年2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何某某伙同王某甲、“老谢”(均另案处理)等人,于2018年5、6月间的夜间,先后驾车至天津市武清区城关镇柳林屯村坟地附近、武清区城关镇沙河屯南口等地,趁无人之机,采取电锯砍伐、装车拉走等方式盗伐谢某某及王某乙所有的杨树共计20余棵。经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测定:上述被砍伐的树木蓄积量为 5.3866立方米。
被告人何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赵某某、任某某等人证言;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3.天津市武清区林业局涉林案件现场勘察记录表;
4. 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盗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有犯罪前科,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闫富强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廊坊市安次区**镇**村**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6页;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补充材料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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