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9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龙川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9日0时56分许,被告人何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发动机号已磨损)行驶至河源市源城区永康大道路段时,被路面执勤民警查获,酒精测试仪呼气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无违法犯罪证明、现场测试照片、人口信息、驾驶证、情况说明、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何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未登记入户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平英
(院印)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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