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楚市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楚雄市,现住楚雄市**镇**村委**村**号。无前科。2020年3月4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年初,被告人何某某与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三名林权所有权人口头协议购买山上的林木砍伐,三名林权所有权人均要求其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再上山砍伐林木。被告人何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使用一把油锯在楚雄市**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山(林木所有权人:王某甲)砍伐云南松原木327株、在***村民小组**山(林木所有权人:王某乙)上砍伐云南松原木435株、在***山(林木所有权人:王某丙)上砍伐云南松原木34株,被告人何某某在以上三片山林中共计砍伐云南松796株,用于出售和做烧柴使用。经林业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告人何某某砍伐的树种为云南松、砍伐的796株云南松的立木蓄积(材积)为117.1991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木材材积检验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数量巨大的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具有立功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并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维凯
2020年8月12日
附: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住于原住处(联系电话:15758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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