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武检刑诉〔2020〕237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79********,壮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宁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甲在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请民工进场砍伐其向陆某甲和陆某乙购买种植于南宁市武鸣区甘圩镇达洞村“虎头山”的巨尾桉林木,并将砍伐所得木材运输至南宁市西乡塘区双定镇木材交易市场出售。经勘查鉴定,何某甲无证采伐林木面积为0.8297公顷,采伐林木蓄积量为66.1立方米,出材量54.2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何某甲主动到南宁市森林公安局七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武鸣区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 证人刘某某、何某乙、陆某丙、陆某甲、陆某乙、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
3. 被告人何某甲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武鸣区甘圩镇达洞村5林班49-2、49-3小班林木砍伐现场调查报告、立木蓄积量调查汇总表;
5. 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何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燕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何某甲现在家候审。
2.侦查卷宗一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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