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左检一部刑诉〔2019〕251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6********,回族,小学三年级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镇**村**社**号,系农民。无前科。因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查一次(2019年8月13日至2019年9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分别购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通古淖尔希尼套海嘎查农民王某甲的38棵树、汪某某的78棵树、王某乙的29棵树。被告人何某某雇佣三名伐木工人,未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超范围采伐王某甲所属32株树木,无证采伐王某乙所属29株树木,合计61株树木。并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多砍伐王某甲所属64株树木和汪某某所属205株树木,合计:269株树木。被告人何某某将其采伐的树木卖给河北商贩,共获利24000元。经阿拉善左旗科学技术和林业草原局鉴定:何某某盗伐林木共计:269株,立木蓄积量113.9515立方米;滥伐林木共计:61株,立木蓄积量:20.665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所有的林木,数量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翠玲
2019年9月24日
附:
1.侦查卷三册。
2.《量刑建议书》一份;
3.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4889****。
附相关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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