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现住通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20年10月23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何某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购买的**镇**村任某甲自留山(小地名白炭窑坡)的林木13株。经鉴定,其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67立方米,超伐0.87立方米。
2018年12月,被告人何某某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购买的**镇**村王某甲自留山(小地名碾子坡)林木10株,经鉴定,其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86立方米,超伐0.96立方米;持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购买的**镇**村任某乙自留山(小地名碾子坡)林木7株,经鉴定,其采伐林木,立木蓄积5.69立方米,超伐0.79立方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购买的**镇**村王某乙自留山(小地名碾子坡)林木19株,经鉴定,其采伐林木,立木蓄积14.3立方米。
2020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购买的**镇**村任某丙自留山(小地名大山里)的林木11株,并制材77件原木。案发后,通江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2日扣押上述原木。经鉴定,原木材积11.53立方米,立木蓄积18.3立方米。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在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超伐林木,立木蓄积2.62立方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采伐林木,立木蓄积32.6立方米。被告人何某某滥伐林木,立木蓄积共计35.22立方米。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何某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心华
检察官助理:伍世玲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76016****。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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