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何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5227221987********,布依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住朝阳镇**村**组**号。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左右,被告人何某甲以3000元人民币向何某乙购买得位于荔波县朝阳镇**村**组“拉舍”(小地名)的一片杉木、马尾松山林。同年4月清明节之后,何某甲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到荔波县朝阳镇**村**组“**”将购买得的林木采伐。经荔波县林业局认定:被伐林木135株,采伐林木活立木蓄积17.29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甲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甲的行为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光池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甲现住贵州省荔波县朝阳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008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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