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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426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住贺州市八步区****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年9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贺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农历8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和其妻子邓某某用油锯将其种植在9镇9村“*”山场、未办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杉木砍伐下来。经鉴定,伐区位于八步区*镇*村*林班*小班内,无证采伐林木山场面积0.24公顷,蓄积量为47立方米,出材量32立方米。采伐地点为贺州市八步区2017年划入公益林范围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违森林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赖学成

2019年12月2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广西贺州市八步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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