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9日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4月7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至11日间,被告人何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手续就雇请家人对位于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背“乾友岭”开荒种植的巨尾桉树林木进行采伐,并冒用与他人购得的15立方米木材运输证及砍伐设计图请车将39.89吨木材运至河池市宜州区**镇鹏景木材加工厂进行销售。案发39.89吨木材被河池市森林公安局宜州分局扣押。2019年12月20日,经河池市宜州区林业局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查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量为32.01立方米,商品材出材量为26.88立方米。2020年3月9日,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扣押的木材价值14118元。2020年3月26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木材罚没收缴。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某于2019年12月15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无证滥伐林木蓄积量32.0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因其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从轻处罚;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国强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居住在河池市宜州区**镇**村**屯**号,联系号码17806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适用简易程序审建议书1份、证据目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