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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潘某某及一名叫“阿强”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购买杨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村耕寮合作社“金龟冚”(土名)的桉树林木并擅自雇请工人砍伐。经鉴定,上述合作社“金龟冚”(土名)被砍伐林木树种是桉树,被砍伐林木蓄积共28.6立方米,砍伐林木面积10亩(其中I区0.5亩,蓄积量5.3立方米、II区9.5亩,蓄积量23.3立方米),被砍伐林木林种是速生丰产林。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广州市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调查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9月25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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