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一部刑诉〔2020〕Z131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街**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潘某某及一名叫“阿强”的男子(均另案处理)在明知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购买杨某某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村耕寮合作社“金龟冚”(土名)的桉树林木并擅自雇请工人砍伐。经鉴定,上述合作社“金龟冚”(土名)被砍伐林木树种是桉树,被砍伐林木蓄积共28.6立方米,砍伐林木面积10亩(其中I区0.5亩,蓄积量5.3立方米、II区9.5亩,蓄积量23.3立方米),被砍伐林木林种是速生丰产林。
2019年11月21日,被告人何某某经传唤自行到广州市增城区森林公安分局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户籍资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傅某某、杨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林木调查鉴定证明书、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讯问同步录音录像、执法记录视频等视听资料。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滥伐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梅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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