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永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5日至3月27日,被告人何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永城市马牧乡丁寨村丁菜园庄西南滥伐杨树18棵。经鉴定滥伐的18棵杨树活立木蓄积为31.3837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基本人口信息表、到案经地;
2.证人杜某某、徐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滥伐林木的蓄积鉴定书一份;
5.现场勘查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无证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芳
陈敏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43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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