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厦检诉刑诉〔2019〕112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8199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福建省泉州市**大学学生,户籍地福建省平潭县**镇**村**号。因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东渡海关缉私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9年3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本院先后于2019年5月10日、7月19日将本案退回补充侦查,厦门海关缉私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6月6日、8月19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利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三唑仑给多人,供他们用于迷奸。2018年8月,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取更高额利润,转而寻找购买原产日本的新型毒品“蓝精灵”的渠道,同年9月初在确定买家祁某某(患有**)欲购买精神药品用于治疗失眠后,被告人何某某向多人欲购买2.0mg规格的“蓝精灵”转售给祁某某未果。
同年9月6日,被告人何某某从“日代处-哥”处以人民币(币种下同)1348元的价格走私一盒0.25mg规格的NICHI-IKO睡眠导入剂,以16500元的价格贩卖给祁某某。同年9月20日,被告人何某某又以1570元的价格,向“日代处-哥”购买一盒10mg规格的sawai睡眠导入剂,以21000元贩卖给祁某某。次日,“日代处-哥”依据被告人何某某提供的收货信息,从日本邮寄了一包裹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街道**大学五教菜鸟驿站,包裹伪报品名为“钙片”,收件人为“毛路”。同年9月28日,被告人何某某又伪报身份“张宇”签收该邮件,被厦门海关缉私局民警当场抓获。
经海关查验,上述包裹内装有100片片状药品。经鉴定,该片状药品系含有唑吡坦成分的药品(根据药品说明书每片药品中含唑吡坦10mg,折合海洛因共计0.0001克);另被告人何某某的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氯胺酮成分,其尿液亦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物证照片:片状药品、手机等;
2.书证:包裹EMS邮件单、银行账户明细、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5.鉴定意见:福建历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海关邮递现场查验记录、取样记录等;
7.电子数据:被告人何某某手机视频、微信记录、QQ聊天记录等;
8.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及相关诉讼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为牟利,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走私、贩卖毒品唑吡坦片剂,共计含有唑吡坦成分1克(折合成海洛因0.0001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管制六个月至十个月的幅度内量刑,并处2000元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劼
代理检察员:成家林
2019年9月17日
附项:
1.被告人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其母亲林某某联系电话1598058****;
2.案卷材料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随案移送《罪证、赃物移交处理清单》壹份。
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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