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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诈骗案)_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徽检一部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徽县,住海南省海口市**区****小区*****室,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徽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徽县公安局逮捕,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被告人何某某认识了在徽县经营“**旅行社”负责人骆某某,并自称名叫“兰某某”,是海南航空公司领导,可以帮助被害人骆某某订购特价机票。2019年11月,被害人骆某某通过微信询问何某某是否能够帮助订购陇南至海口的往返机票,何某某谎称可以通过海航公司内部价格帮助骆某某购得特价机票,但实际是何某某通过携程网在预订机票,该笔机票订购成功后,何某某又谎称海南航空公司有40张全国任意航线、时间、乘机人的特价往返机票,之后被告人何某某虚构控机票的事实,使用自己的另一微信虚构海南航空公司销售人员“李某娟”,向骆某某收取机票费用85565元。何某某为延迟骆某某发现其被诈骗的事实,通过海南牵手国际旅行社负责人江某,每天帮助骆某某购买1至9张不等的陇南至海口的机票,并对骆某某谎称因是内部特价机票,每天只能少量出票。在此期间,何某某继续谎称自己名叫“兰某某”是海南航空公司领导,用同样的方式,向江某销售海航公司内部特价“控票”业务,并再次使用另一虚构海航销售人员“李某娟”的微信号,要求江某分四次,向何某某自己名下的光大银行卡内转账41030元。后江某发现自己被何某某欺骗,多次让何某某退回被骗取的41030元,均被何某某拒绝。2020年1月1日至1月9日,何某某共向江某微信转账14笔购买机票款,共计76180元,江某从携程网上购买了陇南到海口27人共计61270元的往返飞机票。为了挽回被何某某骗取的41030元,江某于2020年1月16日在未经何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购买的陇南到海口27人的往返飞机票退票,在携程网扣除退票费11784元后,江某也私自扣除自己被何某某骗取的41030元,将剩余18749元返还给骆某某,后公安机关又从江某处追回4617元返还给骆某某。

2020年1月28日,何某某又谎称可以将骆某某推荐为海南航空公司经销商,要求骆某某支付7600元培训费,海航会对其进行培训,培训期间一切费用由海航公司承担,且事后会返还培训费。次日何某某又谎称为骆某某办理“携程网”机票销售网站,需要缴纳16000元进行验资,随后骆某某按照何某某要求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钱转至何某某银行卡内。被告人何某某共计骗取被害人骆某某109165元。扣除何某某让江某给骆某某购买陇南到海口27人的往返飞机票76180元后,何某某实际骗取骆某某34985元,骗取江某41030元,何某某将诈骗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挥霍及网络赌博。

2.2018年底,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虚假名字“兰某莘”,认识了徽县“***旅行社”负责人马某某,自称是南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2019年7月,何某某自称从南方航空公司跳槽至深圳航空公司任安全检查部总监,同月被害人马某某询问何某某是否能帮其旅行社订购到8月陇南至新疆的机票,何某某谎称可以帮其订购到特价机票,随后何某某使用另一微信号虚构了华夏航空公司外联处处长刘某莹,之后何某某用刘某莹的微信,要求马某某向一支付宝昵称为“**航空蓝天祥云”的支付宝账号转账机票款25655元及保证金2238元。后又谎称支付宝转款不合规定,需要重新订购,何某某又使用另外一个微信号,虚构华夏航空公司财务人员王敏,7月24日,何某某用王敏的名义,要求马某某向其微信转账24615元,保证金1119元。随后马某某一直未查询到订票信息,在马某某不停质问下,何某某又谎称新疆机场T3航站楼因特勤任务关闭,并表示可帮其订购到南方航空公司走新疆的特价机票,之后何某某又向马某某推荐南方航空公司销售人员苏某娥的QQ号,马某某在8月1日向苏某娥QQ号转账机票费41730元和担保金17168元。之后被害人马某某与何某某等人失去联系。被害人马某某共计向对方转账113644元。后何某某将诈骗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挥霍及网络賭博。

3.2019年2月,被告人何某某在“甘肃人在**”微信群内添加了被害人豆某某,何某某自称名叫“兰某莘”,为海南航空公司安全科科长,随后在聊天中逐渐取得豆某某信任,何某某谎称为其介绍对象,之后何某某使用另外两个微信,虚构在东方航空公司担任空姐的“刘某涵”和“王某墨”与豆某某在微信聊天,2019年5月,被告人何某某使用虚构的“刘某涵”微信,告诉豆某某其患有皮瘤疾病,以需要在欧洲、乌克兰等国外医疗机构进行手术台疗、购买药物、购买回国机票等理由,多次向豆某某借钱,总计诈骗被害人豆某某247131.61元。后何某某将诈骗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挥霍及网络赌博。

4.2016年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微信群里认识被害人虎某某,何某某谎称自己叫“兰某莘”为海南航空公司财务科科长,其父为甘肃省农业银行党委书记,其母为兰大二院儿科主任,后一直在微信联系,并逐步取得被害人虎某某信任,2019年2月至11月,何某某多次以自己得了胃癌、孩子生病为由向虎某某借钱,后何某某使用另一微信号,虚构其妻子“张某萍”并以“张某萍”身份向虎某某表示“兰某莘”胃癌已死亡,并会将财产变卖用于偿还债务,再次向虎某某借钱,之后又谎称以孩子生病、死亡,多次向虎某某以借钱为由,诈骗虎某某诈骗共计162900元。后何某某将诈骗犯罪所得用于日常挥霍及网络赌博。

5.2019年3、4月份,被告人何某某在一微信群内认识被害人李某,何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兰某某”是“柬埔寨**酒店公司”总经理,之后在微信上与李某谈对象,在取得李某信任后,何某某以过生日、患病为由,多次以借钱名义,诈骗李某共计17510.65元。后何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挥霍。

6.2019年3月初,被告人何某某在“甘肃人在**”微信群内认识在上海从事装修工作的被害人石某某,何某某谎称自己名叫“兰某莘”,在海南航空公司上海分公司任安全科科长,在聊天过程中,何某某谎称可以帮石某某介绍承揽东方航空公司一办公楼LED屏幕更换工程,之后何某某使用另外一微信号,虚构东方航空公司工作人员“王某墨”和石某某聊天,在取得石某某信任后,何某某以谎称王知墨父亲生病为由向石某某借钱,石某某因想依靠“王某墨”取得LED屏幕更换工程,多次向其借钱,后何某某以谎称王某墨父亲病故及王某墨母亲自杀死亡为由,向石某某索要礼金,累计诈骗石某某23752元。后何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日常挥霍。

被告人何某某于2020年4月23日在海南省三亚市向办案民警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华为nova5pro手机一部;2.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领条,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关于何某某相关问题的说明,何某某中国光大银行兰州雁滩支行银行卡活期账户对账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聊天截图、银行交易明细;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骆某某、江某、马某某、张某某、虎某某、豆某某、李某、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4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虚构身份,虚构事实,以取得多名被害人的信任,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财物,涉案金额共计640953.2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明强

检察官助理:杨扬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羁押于徽县看守所。

2、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2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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