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164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041971********,汉族,文盲,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镇**村**屯,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4月4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宁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41998********,汉族,在校×学生,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镇**委**组**号,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6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18年4月19日被宁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宁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吕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2019年7月10日、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下旬,田某某(已判刑)建立了帝园国际微信公众号,并在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虚构给视频网站网红刷好评、加关注即可领取工资的理由招揽会员入职,吸引会员交纳60元至1066元不等的入职押金,每天通过完成工作任务,领取工资。并招聘人事、财务、场控、培训等管理人员对会员进行管理,收取下线会员不断上交的入职会费,并在会员工作群发展至近40个时,突然解散所有微信群,以达到骗取会员入职押金的目的。
被告人吕某某、何某某原系情侣关系,于2018年1月先后通过微信入职帝园国际,分别在帝园国际工作2群、14群担任财务,负责通过微信从入职管理人员手中领取钱款为会员发放工资。两人同居期间,吕某某微信号******于2018年1月27日收到帝园国际平台22005元转账,未用来发放下线会员工资,随即转入何某某微信******中并随之提现至该微信绑定的银行账户内。当日,何某某微信号除了收到吕某某上述转账外,还收到帝园国际平台转账6000元,只发放了85元工资,其余款项也提现至绑定银行账户内。此后,上述两人微信号再未参与平台的任何活动,也未再给下线会员发放工资。
综上,被告人何某某诈骗钱款共计27920元,被告人吕某某诈骗钱款共计22005元。案发后,被告人吕某某主动退赔人民币6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田某某、冉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吕某某所作辨认笔录等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何某某使用手机技术检测报告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吕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从轻处罚;到案后主动退赔,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或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文秀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何某某被逮捕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吕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卷宗6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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