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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住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何某某明知谢某某(另案处理)用其银行卡转移资金为违法所得,仍把其4张银行卡提供给谢某某使用。致使被害人王某某被骗钱其中的1500元、林某某被骗的5042.45元、李某某被骗的3300元流入何某某的邮政银行卡,何某某再帮谢某某将钱转移出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转移赃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松华

检察官助理:龙健

2020年12月3日

附:1、何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随案移送。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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