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焦山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何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111969********,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焦作市山阳区**办**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9年12月5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定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5日至2019年9月底,被告人何某某在其位于焦作市山阳区**村家中以打麻将“晃晃”、每局赌资20元、40元的形式组织多人、多次来此处进行赌博,从中“抽水”获利,并为参赌人员免费提供食物、茶水等。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4日,何某某再次组织多人,在其家中打 “晃晃”麻将,每局赌资10元、20元,从中“抽水”获利。期间,被告人何某某共计非法获利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何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金凤
检察官助理:李海珍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焦作市山阳区**办**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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